(2017)湘01行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宇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宇香,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张宇香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依程序向长沙市岳麓区监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客观上并不是投诉举报行为。本案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属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宇香申请长沙市监察局公开的信息是该局收到张宇香邮寄的《控告并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申请书》后,就上述所涉内容控告事项和申请事项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所作出的处理书面答复结果,因此本案虽名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仍是对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行为,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