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孙体成与四川峻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253号起诉人:孙体成,男,出生于1952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孙体成的起诉状,起诉人孙体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孙体成在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交其与被告四川峻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体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