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14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崔庆君、叶春英、崔树友、刘双丽、崔庆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崔庆君,叶春英,崔树友,刘双丽,崔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14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负责人:张桂梅,行长。被执行人:崔庆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叶春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崔树友,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刘双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崔庆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崔庆君、叶春英、崔树友、刘双丽、崔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未履行的债务65748.99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6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