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624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被告:赵欢,女,羌族,生于1988年7月21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