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和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刁明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和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明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5726号原告建平县和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顺和家园二号楼六单元楼下仓房。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被告刁明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和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刁明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