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吴万亮,吴万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3477号原告: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2873350A(1-1)。法定代表人:白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亮,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万臣,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阳翔公司)与被告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晴阳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万亮、吴万臣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晴阳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5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吴万亮(又名吴海亮)、吴万臣(又名吴海明)在阜阳东城墙菜市场做熟食批发生意。经他人介绍,晴阳翔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12月22日为吴万亮、吴万臣送雨润新中爪10公斤、大象鸡拐10公斤、雨润新中爪10公斤,货款合计24588元。但吴万亮、吴万臣仅支付了5000元货款,其余19588元货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吴万亮未答辩、未举证。吴万臣未答辩、未举证。晴阳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告签名的销售出库单收据等证据,吴万亮与吴万臣未到庭予以质证。对晴阳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晴阳翔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万亮(又名吴海亮)、吴万臣(又名吴海明)在阜阳东城墙菜市场做熟食批发生意。经他人介绍,晴阳翔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为吴万亮、吴万臣送雨润新中爪10千克,货款14040元;同年12月22日又送雨润新中爪10千克、大象鸡拐10千克,货款10548元,两次货款合计24588元。但送货后,吴万亮、吴万臣仅支付了5000元货款,其余19588元货款经晴阳翔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晴阳翔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晴阳翔公司与吴万亮、吴万臣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吴万亮、吴万臣欠款事实清楚。吴万亮与吴万臣经晴阳翔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后,仍拒不支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晴阳翔公司要求吴万亮、吴万臣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吴万亮、吴万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放弃对晴阳翔公司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万亮、吴万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9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吴万亮、吴万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国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