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高飞、张德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高飞,张德清,吴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郑高飞,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利川市。被执行人张德清,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利川市。被执行人吴兴平,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利川市。本院在执行郑高飞与张德清、吴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郑高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