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2683号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55381.66元(本金44662.66元,违约金10719元,暂算至2017年6月18日—原诉状中要求支付本金47500元,违约金11400元的诉请予以变更),并支付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534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粤T×××××)车辆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李敏(借款人)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人,简称微贷网)借款49000元,并签订《微贷网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年利率为11.20%,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应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外,还应每日支付未偿还本息8‰计算的罚息,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李敏出具收到借款49000元的收条一份,并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车辆识别号为LGBH52E07DY063976的汽车一辆为上述债务及相应产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及债权转让人(出借人)的代理人微贷网三方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将出借人对借款人依《微贷网借款协议书》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认可债权转让的效力,承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等)。后被告仅返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44662.66元及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另,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53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662.66元,支付违约金10719元(违约金已算至2017年6月18日,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同期支付)。二、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534元。三、若被告李敏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敏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车辆识别号为LGBH52E07DY063976的汽车一辆在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拥民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刘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红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