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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文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8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清,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文清在仙游县鲤城街道“中闽百汇”超市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放在购物车上的一只塑料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和一部朵唯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被告人黄文清于同日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并将1690元人民币退回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财物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释放证明、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指认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认定[2017]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及截图被告人黄文清的庭前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十六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文清在退赔给被害人张晶晶九百五十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耀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