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万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万琰,熊雅能,江西亚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异11号异议人:吴小平,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万琰,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雅能,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熊雅能,系公司总经理。因本院在执行万琰诉熊雅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登记了被执行人熊雅能名下的车牌号为赣M×××××小汽车一辆,异议人吴小平以该车已于2015年11月3日与被执行人熊雅能达成该车买卖合同,该车所有权归属于异议人吴小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该车辆的查封登记。本院在审查上述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吴小平称可自行解决该车过户问题,故撤回上述异议,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吴小平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审 判 员 朱金辉人民陪审员 魏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