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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金明国申请执行宋兵司法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国,男,1988年7月18日,畲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行人宋兵,男,1974年6月1日生,安徽省巢湖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金明国申请执行宋兵司法确认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特18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明国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兵支付11400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甘业勤审判员 罗章飞二○一六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