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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绿丰园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绿丰园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4136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绿丰园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9层1013室。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丰园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