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刘永辉与任亚伟、朱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辉,任亚伟,朱梦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177号原告:刘永辉,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任亚伟,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浙江省。被告:朱梦颖,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现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阳、江小燕(实习),浙江泽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辉诉被告任亚伟、朱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对被告任亚伟、朱梦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磊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