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竺倩、王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竺倩,王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委托代理人:潘小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黎杨,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竺倩,女,xx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被告:王小波,男,xx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竺倩、王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竺倩、王小波的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