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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国强、靳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强,靳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强,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靳保海,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国强与被执行人靳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陪审员  孙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柯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