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鹤壁市林峰有机肥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兵,鹤壁市林峰有机肥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472号原告:张海兵,男,汉族。被告:鹤壁市林峰有机肥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张海兵与被告鹤壁市林峰有机肥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兵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海兵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