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秋霞申请执行马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霞,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9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国华,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秋霞申请执行马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