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金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号。法定代表人:毕兴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廷,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号宝苑国际购物中心*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薛国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及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金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左颖星审 判 员 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蒙 镭书 记 员 裴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