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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美华、高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华,高霞,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美华,女,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高霞,女,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龙,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髙霞名下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福建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