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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清兰与衡国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清兰,衡国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肖清兰,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被执行人衡国年,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肖清兰与衡国年离婚纠纷的(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66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衡国年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18000元及执行费17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衡国年目前名下尚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银行调查记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