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成林、张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成林,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夫,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成林,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成林、张春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