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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德付与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付,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德付,男,生于1984年9月2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清学地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625-627号。申请执行人周德付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巧劳人仲裁(2016)4号《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德付残疾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814.82元。);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于2016年8月4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起诉,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云06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周德付残疾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7914.82元);周德付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云06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周德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职留薪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814.82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周德付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周德付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德付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5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权利人发现义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