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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会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会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终3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业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芳,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尚琨,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王会芳之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会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被上诉人王会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尚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03)17号《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批复》及公安部网站针对该问题的答复中均明确说明,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得驾驶地方车辆,该驾驶证仅限军队内部使用,并不具有驾驶地方车辆的驾驶资格,因此,本案事故车辆驾驶员系无证驾驶。2.上诉人在保险条款中针对无证驾驶的责任免除情形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王会芳辩称,1.上诉人所依据的公安部公交管(2003)17号文件已被废止,该文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且公安部网站答复不具有证据效力,该答复内容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车辆系无证驾驶不能成立。2.涉案车辆的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军队驾驶证,且该证件不存在伪造、超过有效期等情形,现行法律中并无持有军队驾驶证不得驾驶民用车辆的相关规定,因此,涉案车辆不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3.保险合同为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同,且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书的最后一行方格中为空白,其内容系后期添加,并非被上诉人书写,上诉人对该免责条款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抗辩免除责任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王会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保险金20000元(后增加诉讼为20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会芳系涉案车辆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2016年6月20日,王会芳在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处为该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限额145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7年5月31日17时14分许,王会芳之夫应尚琨驾驶该涉案车辆行驶至周口市建设路锅炉厂东20米处时与杨胜任驾驶的豫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6月1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作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周公第201753117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应尚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胜任无责任。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本事故王会芳支付杨胜任车辆维修费11815元。依据王会芳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定,2017年7月24日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商大正估字(2017)07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为6605元,王会芳支付评估费1500元。2015年7月25日,涉案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修复完毕,原告实际支付修理费7118元。2017年6月2日,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应尚琨系无证驾驶,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为由,对王会芳的损失予以拒赔。另查明,本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应尚琨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准驾车型B。2017年6月21日,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王会芳出具贷款结清函一份,证明王会芳已付清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汽车贷款,该公司放弃第一请求权人。一审法院认为,王会芳与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王会芳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依约缴纳了保险费,是保险车辆的实际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会芳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豫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维修费11815元、豫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维修费7118元、评估费1500元,以上合计为20433元,均属保险赔偿范围,故对王会芳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主张豫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是董福礼,杨胜任不是该车车损索赔主体,且该车未经评估,不能证明车辆损失的客观性;王会芳车损报告显示配件更换金额为4000余元,工时费却评估高达2000元,明显与损失金额不一致,数额过高;无证驾驶属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答复中明确答复不得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地方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本案王会芳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仅限于军队使用,属无证驾驶的抗辩理由。豫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且王会芳亦将该车辆维修费用直接支付至维修单位;王会芳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法院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且该车辆已实际修复完毕,修复金额与评估金额差距较小,应以王会芳实际支出金额计算;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认定被保险车辆事故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是军队驾照,属无证驾驶,未附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王会芳的投保目的是在遭遇意外后能获得该公司的赔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中的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予以限制或者免除。诉讼中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印制的格式投保单,不能以此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且王会芳亦否认该“投保人声明”是其本人签署,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签发保单时附有保险条款。综上,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述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王会芳车保险金共计20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无证驾驶系行为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案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应尚琨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准驾B型车辆驾驶证,事故发生时仍在服役期间,该军队驾驶证亦不存在被吊销或暂扣情形,且被保险车辆属于该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之内,上诉人主张依据公安部2003年1月28日作出的公交管[2003]17号《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应认定应尚琨持有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属于无证驾驶,但该批复已于2004年8月19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据此主张应尚琨无证驾驶依据不足。公安部网站2011年1月26日作出的回复并非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且该回复中关于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的问题与已被废止的公交管[2003]17号批复意见一致,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系无证驾驶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涉案保险条款中针对无证驾驶责任免除情形的约定,其拒绝依保险合同进行赔付理由不足,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