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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与甄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甄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401号原告: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春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长杰,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甄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9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豪民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豪民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