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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抗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路志强、徐德生非法拘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志强,徐德生,邢建强,李学坤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3刑抗27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路志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德生,绰号五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1997年10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15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邢建强,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淄区凤凰镇奥邦印务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2011年7月15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李学坤,曾用名李学浩,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淄区凯莱希模特学校老师,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路志强、徐德生、邢建强、李学坤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路志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认定原审被告人徐德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认定原审被告人刑建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学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月九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7]17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