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敏、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周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淮劳人仲案字15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吉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