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仕禄、仓定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禄,仓定蓓,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刘仕禄,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芝,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仓定蓓,女,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陆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刘仕禄与被执行人仓定蓓、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20000元、利息120000元、55088元,逾期付款利息6288元,诉讼费525元,合计20190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