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道明申请执行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明,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明,男,1951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佳,女,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董磊,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确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80641.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49元、执行费6756元的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道明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董磊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道明的委托代理人张佳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