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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菊英、王海辉、曹逸瑶、王海军、何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菊英,王海辉,曹逸瑶,王海军,何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吕宏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纯洋,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51号街区翰林府3楼311号。法定代表人王纯洋。被执行人肖菊英,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王海辉,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曹逸瑶,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何锡玉,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菊英、王海辉、曹逸瑶、王海军、何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菊英、王海辉、曹逸瑶、王海军、何锡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45360元等。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菊英、王海辉、曹逸瑶、王海军、何锡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