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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杨应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杨应九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九,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应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润审 判 员  刘章建审 判 员  张力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军书 记 员  牟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