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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福海与被执行人赵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海,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田福海。被执行人:赵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福海与被执行人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款项为案件款17000元,执行费155元,以上共计171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决定私下协商解决,现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