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靖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靖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郑靖宇,女,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建京,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郑靖宇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