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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虎与被告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虎,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818号原告:陈利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法强,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人员,住山东省费县。被告:郭远兴,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虎与被告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虎于2017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虎撤回对被告王法强、郭远兴、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利虎负担。审判员  王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