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李国刚、苗桂琴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李国刚,苗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29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艳。被执行人:李国刚,男,195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苗桂琴,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刚、苗桂琴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7)豫0482民初956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