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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与尹成成、汪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尹成成,汪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47号之一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瀚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6903207-9。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汪丽君,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与尹成成、汪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元,后于2017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秀凤审 判 员  董本忠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