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礼深、廖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礼深,廖家旺,廖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欧礼深,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家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廖作玉,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礼深与被执行人廖家旺、廖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礼深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廖家旺、廖作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2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