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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朝友、李景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朝友,李景,尹木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57号申请人:蒋朝友,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李景,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生,罗平县人,现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尹木姣,女,汉族,现年33岁,罗平县人,现住罗平县。申请人蒋朝友与被申请人李景、尹木姣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朝友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李景、尹木姣价值124万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朝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李景、尹木姣价值124万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暂收人民币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