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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丽、阮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阮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阮小龙,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阮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0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小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14号求实商住楼1505室房屋,本院在执行中已对上述房产作了继续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张丽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阮小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14号求实商住楼15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