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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晶晶、李希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晶晶,李希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4**民督3号申请人:李晶晶,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李希宏,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人李晶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晶晶称,被申请人李希宏欠其借款70000元,有申请人李希宏2017年5月14日给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李希宏偿还4000元,剩余66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李希宏偿还借款66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希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晶晶借款66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希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出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香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