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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新强、尹学军等与周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周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20号原告:王新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金乡县。原告:尹学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现住金乡县。原告:王若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周来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与被告周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10月12日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2205元,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