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新强、尹学军等与周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周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20号原告:王新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金乡县。原告:尹学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现住金乡县。原告:王若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周来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与被告周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10月12日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2205元,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强、尹学军、王若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