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伸铭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伸铭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535号之二原告: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成,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晔清,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伸铭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36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丰,董事长。原告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伸铭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98元,由原告苏州华海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珺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