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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6)陕0824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紫薇花园14号楼一单元2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11030)。现本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紫薇花园14号楼一单元202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执行员 方仲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