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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兰亭雅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朝凤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兰亭雅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朝凤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亭雅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C座地下一层L20、L39单元。法定代表人:邱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驰,男,北京兰亭雅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美朝凤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五里店***号。经营者:张美凤,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兰亭雅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雅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美朝凤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华美朝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兰亭雅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协议》,签订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协议中约定由华美朝凤中心向我公司提供货物,华美朝凤中心为履行义务一方,即合同履行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同时,华美朝凤中心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供货协议》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都在北京市丰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华美朝凤中心对兰亭雅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美朝凤中心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兰亭雅集公司给付货款,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被告兰亭雅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美朝凤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兰亭雅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兰亭雅集公司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