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8153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97404G。法定代表人:阎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洞,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0号院29号楼0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2311378P。法定代表人:XX飞。被告: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四号105-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4033274R。法定代表人:庞兴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洞、张周斌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息接入业务使用费189000元,违约金340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通信服务提供商。2012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集团客户信息接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虎科技”)接入50M宽带,使用费为9000元/月,经办人为被告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科技”)法定代表人庞兴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为被告兆虎科技铺设线缆,并对传输设备进行调试安装后,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提供服务,并计费。然,被告兆虎科技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费用的义务。2014年8月31日原告停止为被告兆虎科技提供信息服务,至此共计提供服务24个月,费用总计为216000元,被告仅支付27000元,拖欠189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5月被告光环科技向原告出具了欠费原因的说明,并表示对于被告兆虎科技的欠费同意在数月内还清。被告光环科技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双方的协议、宽带接入竣工单、后台系统截图、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的资料、解释说明、催费的电子邮件、收费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2日原告同北京通达联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达联信”)签订《集团客户信息接入业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综合信息接入互联网业务,出口带宽的最大吞吐能力为50Mbps,业务使用费9000元/月,缴费日期为每月20日前。其中,开通当月开通日期为15日(包括15日)之前的,按一个月计收费用,开通时间为16日(包括16日)以后的,按半个月计收费用。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被告逾期不支付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按所欠费用每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费用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中断服务,在中断服务后3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费用和违约金的原告可以终止服务,并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两年。北京通达联信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签字人员为庞兴中。签合同当天北京通达联信向原告出具介绍信,介绍信内容为委托其单位庞兴同志前往原告单位办理有关移动互联网专线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为北京通达联信开通了综合信息接入互联网业务,开通上述业务期间的经办人为庞兴中。2014年5月被告光环科技向原告出具《关于移动公司互联网宽带欠费的解释说明》,确认自2012年至今在原告处共计办理5条互联网宽带,其中北京通达联信50M数据专线欠款153000元,欠款原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并承诺对已经产生的欠款将在数月内分期清偿。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注销了被告的业务。原告收缴费系统截屏显示被告尚欠189000元未交纳。北京通达联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将名称变更为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庞兴中原系该公司的股东,于2014年3月4日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蒲永春。原告提交其员工刘俊洞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其向被告光环科技发送电子邮件,催缴欠款的情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做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兆虎科技系北京通达联信更名而来,被告兆虎科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同被告兆虎科技之间签订的《集团客户信息接入业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关于信息接入业务使用费一节,被告兆虎科技于信息接入业务开通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付款义务。结合双方对于合同开通是否满半个月收费模式的约定及原告系统截屏、被告光环科技的解释说明,本院认为能够确认被告尚欠款项为189000元,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原告主张为了计算方便,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以日3‰为标准,计算60天的违约金,经计算为34020元。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每月20日为付款日,被告兆虎科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兆虎科技仅自2014年8月31日至今已欠付近40个月,故原告主张的34020元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连带责任一节,原告以被告兆虎科技提供介绍信中的办理人员为被告光环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庞兴中为由主张被告兆虎科技系出借业务介绍信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然,涉案业务开通时涉案合同签订及开通宽带业务时,庞兴中系被告光环科技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属实,但其同时系被告兆虎科技的股东,且介绍信对庞兴中的定性亦系其公司员工。故,原告的此理由缺乏依据。但,本院认为虽被告光环科技出具的《关于移动公司互联网宽带欠费的解释说明》中注明了其公司开通5条宽带包括了被告兆虎科技50M数据专线,但结合两被告关联公司的性质,在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仅依此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光环科技应对被告兆虎科技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将该解释说明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性质更为妥当。据此,被告光环科技应对当时已经产生的153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7540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余部分的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兆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89000元及违约金34020元;二、被告光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欠款在本金153000元及违约金275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645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