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孔令辉、包艳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孔令辉,包艳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38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光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孔令辉,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包艳多,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孔令辉、包艳多夫妇违反《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生育第三孩,适用《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宣(格宜)社征决字(2017)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孔令辉、包艳多夫妇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570元,合计人民币8514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孔令辉、包艳多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4日,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宣(格宜)社征决字(2017)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77元,由孔令辉、包艳多负担。审判长 朱 泽审判员 包崇检审判员 陶昌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