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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王红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王红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89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负责人:李恒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园,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红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献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