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郭其颂与陈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其颂,陈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郭其颂,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陈驰,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其颂与被执行人陈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驰未按本院(2017)苏1323民初283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其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驰的银行、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其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住址,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