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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与郭春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郭春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607号原告: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大西江农场新中街综合楼东数四号门市。经营者:张瑞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骏,黑龙江省红五月农场供电所工人。原告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以下简称神农生产资料大西江恩典店)与被告郭春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及被告郭春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营者张瑞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农生产资料大西江恩典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农药、化肥款27822.00元,逾期违约利息5564.40元(27822.00元×2%×10个月),合计33386.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因种植土地从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2016年5月17日,原告将被告购买的农药、化肥运输到被告处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的农药、化肥货款共计27822.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1月17日前结清,超过2016年12月30日还款,按全程利息2分计算。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郭春骏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是和薛仁华一起赊购的,当时说赊购到年底。被告买了18垧地的农药化肥,薛仁华买了6垧地的农药化肥,被告和薛仁华不是合伙种地。播种前原告将农药化肥送到红五月农场,给原告打条时,被告问原告怎么和薛仁华的农药化肥写一起了,原告说都在一起呢,让被告和薛仁华自己分,被告就在条上签了字,薛仁华后签的字,被告理解这条就是证明收到农药化肥了。秋天的时候张瑞峰来要钱,被告问产品怎么没回收,张瑞峰就打电话联系卖产品。2017年1月张瑞峰找被告要钱,被告让张瑞峰把被告和薛仁华用的农药化肥算一算,张瑞峰算完被告的农药化肥后,给被告留的银行卡号。过了两天后被告给张瑞峰打电话核实卡号,通过银行给张瑞峰的银行卡上打了20850.00元。被告现在不欠原告农药化肥款,关于违约金,当时原告找被告要钱的时候,知道被告的产品没卖出去,手里没有钱,被告过了两三天就给原告钱了,所以不同意给原告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2016年5月17日欠款存根2张、结婚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欠款存根(白瓜子),被告对签字无异议,本院对被告签字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欠款存根复写联2张、便条、银行转款回单、种子种植回收协议书2份,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郭春骏、薛仁华在黑龙江省××五月农场分别种植土地18垧、6垧,种地期间均向原告购买农药化肥,2016年5月17日原告将二人种地所需的农药化肥送到黑龙江省××五月农场,让被告在印有瑞峰农资商店字样的两页票据上签字,原告在票据上写好了品名、数量、单价、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欠款日期及逾期付款利息,备注栏写明24垧。被告分别在两页票据的欠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薛仁华签名时将自己的名字签在了担保人处。两页票据欠款金额合计27822.00元。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2016年11月17日,被告未还款。张瑞峰向被告催要时,被告让张瑞峰算一下自己18垧地的农药化肥款是多少,张瑞峰算完后给被告提供了银行卡号62×××69、户名张瑞峰、金额2085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张瑞峰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20850.00元,附言:付化肥农药款。同时查明,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以郭春骏拖欠种子款向本院起诉,票据上载明欠款金额38400.00元,郭春骏在票据上欠款人处签字。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经营者熊良红与神农生产资料大西江恩典店经营者张瑞峰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农药化肥成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争议的被告已经支付的20850.00元是欠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的种子款还是本案的农药化肥款,被告主张是农药化肥款且提交了银行转款回单证明,该回单附言栏写明付化肥农药款,原告提出与被告讲好的是支付种子款,没有证据证明。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支付的20850.00元是化肥农药款。关于原、被告争议的薛仁华是欠款人还是担保人问题,虽然原告提交的票据上薛仁华在担保人处签名,但是被告提出的反驳证据欠款存根复写联2张、便条及种子种植回收协议书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与薛仁华分别在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原告填写票据时,将24垧地的农药化肥开在了一起,合计27822.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欠款时,确认了被告需要支付18垧地的农药化肥款20850.00元,据此能够认定薛仁华不是被告的担保人。被告欠付的农药化肥款已履行完毕。关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1月18日到2017年1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向被告主张农药化肥款时,已经明确金额20850.00元,被告已按原告主张的金额履行完毕,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8日之后八个月的利息,因被告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药、化肥款27822.00元,逾期违约利息5564.40元,合计33386.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00元,减半收取计317.00元,由黑龙江九三农垦神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大西江恩典连锁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温晓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