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广西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明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萍,广西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明崇,陆永宏,吴翔,邱青松,韦霁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2510号原告:陈玉萍,女,汉族,195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广西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商务区****号。法定代表人:韦明崇,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韦明崇,男,成年,住南宁市。被告:陆永宏,男,壮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吴翔,男,仫佬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邱青松,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韦霁云,男,壮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西罗城县。原告陈玉萍与被告广西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明崇、陆永宏、吴翔、邱青松、韦霁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玉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