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吴清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吴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被执行人:吴清华,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申请执行吴清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